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行为,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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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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