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建筑市场监管体系
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失信惩戒
的市场秩序
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
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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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持续优化建筑市场信用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中因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认定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修正,是指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因当事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效力发生变化,或根据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发布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及发布期限进行调整。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  实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不替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以及负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凡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在四川省从事建筑相关活动的省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均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将不良信用信息作为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诚信基准分值为100分,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扣分标准》(见附件)实施,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一经发布,按每认定一次(件)从基准分值中扣减相应分值。 第二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八条  实施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坚持客观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应坚持依法依规、认定有据、程序严谨、宽严适度。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听取涉及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统一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后的修正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正: (一)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佐证资料,经复核通过后可撤销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二)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所依据的行政决定等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修正。 (三)在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间,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主动完成整改的,可向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缩短发布期限的申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通过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最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最短发布期限不低于3个月;涉及“三包一挂”、生产安全事故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最短发布期限不低于6个月。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修正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补正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认为不符合修正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 第四章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运用 第十三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依法可作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评优评先、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诚信分值低于80分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高于80分时,其诚信档案不良信用信息栏以“绿色”标识呈现;当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信用信息栏以“黄色”标识提醒;当企业或注册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60分(含60分),其诚信档案不良信用信息栏以“红色”标识警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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